法律

于某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原告**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阳光新干线3-2-1201。

  法定代表人唐*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钢南村20幢108号。

  委托代理人萧*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江-盈,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自由音乐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2号楼2门252号。

  委托代理人汪-勇,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间公司)诉被告于江-盈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宇,被告于江-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勇、史*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空间公司诉称:**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的制作方,东阳市**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负责该剧组管理及拍摄工作,最终权利义务均归属**公司。2001年初,**公司开始该电视剧的申报筹备工作,原告**空间公司即与**公司讨论该剧音乐的创作事宜,并递交了策划方案。此后三年多时间,原告**空间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王-勇开始该剧音乐的收集创作工作。2004年4月后,在该剧后期制作期间,于江-盈受聘参与音乐作品的编曲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劳务报酬。2005年8月,该剧后期制作完毕。为确定字幕方案,由于**公司及东阳**公司无法联系到王-勇,即与于江-盈联系,于江-盈称相关音乐由其创作完成。因报审急迫,东阳**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与于江-盈签订《合同书》,约定东阳**公司委托于江-盈为该剧唯一作曲,于江-盈为著作权人,东阳**公司拥有作品独家使用权及随电视剧全世界的发行权,并向于江-盈支付创作及录制费20万元。根据该合同作出字幕方案后,立即受到该剧导演和原告**空间公司的质疑。经核查,**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以专属方式交**公司独家使用。同时,**公司决定修改字幕。但于江-盈不仅拒绝**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合同的要求,还采取非法手段将存放在录音棚电脑中的**空间公司制作的原始音乐作品删除;同时还将原告创作的《空船》、《热气》、《七剑下天山》等音乐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予以登记;此外,于江-盈还通过电话或函件方式干扰该剧音乐录音制品的发行、音乐作品的表演以及该剧的播映,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认为,该剧音乐部分其中70%属于自其他版权代理公司购买而来,其余30%属于原告组织人员、提供资金及设备、收集素材、实地采风、与剧组主创人员研讨最终创作成型的音乐作品,该剧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原告。被告临时受聘参与部分编曲及辅助性工作,无权主张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七剑下天山》电视连续剧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空间公司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