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通过网络传播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通过网络传播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通过网络传播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往往缺乏可控性,而网络用户具有较为分散、不易找到、赔偿能力较低等特点,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少把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列为被告,而只是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只是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将会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在大部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对于侵权行为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有观点认为,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由于没有意思联络,也就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会鼓励网络用户上传或下载最新热门作品,这可以通过增加服务人群进而增加广告收入。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理念,网络环境下发生的数人共同侵权的场合,一方为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单位,且是因经营行为导致了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加害行为有一定的预见性,这也是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首要理由。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无法实际制止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其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过滤措施予以事前防范,或者在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