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辅以其他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