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文字或图形禁止构成商标

  一、哪些文字或图形禁止构成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二、商标由哪些标志组成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

  (1)单独由文字构成。

  (2)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5)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6)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也就是立体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新的《商标法》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