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类型的英文商标不可以在国内注册

  什么类型的英文商标不可以在国内注册

  (一)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般情况下,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也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若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如“UNIONJACK(英国国旗)”,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

  当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该国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则可将该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则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可以进行注册。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避开与这些组织相关的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

  但是,若商标注册申请人经过了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则可使用相关英文名称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专用标志,申请注册的英文商标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注册。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在英文商标中,若英文的含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的,则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英文,不予注册。

  不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对于民族歧视性的判定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也就是说,某英文名称原本没有带有歧视性含义,但用在某一特定类别上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什么英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总的来说,骂人的脏话、侮辱性质的词语、有损国家尊严和形象的、与恐怖主义组织沾边儿的、侵害宗教信仰的等等都属于此条款禁止注册的范畴。

  (七)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精神,一般情况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就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