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