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侵权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检查机关控告和检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许多企业创造出自己的驰名商标,国外的驰名商标在我国市场上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商标侵权活动日趋猖獗,构成犯罪的大案、要案日益增加。专门从事非法印制商标、制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产品、推销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等作案人员相互勾结,严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侵犯商标专用权,坑害消费者,扰乱市场。商标侵权犯罪猖獗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法律手段,不能进行严厉制裁。因此,我国在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特别是新的《刑法》中,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主体;加大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了法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加重了商标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了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上述三种商标侵权犯罪案时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商品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面三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面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商标侵权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

  5、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上述前三种罪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