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理解: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