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对HR的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