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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法律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三期女职工能不能被辞退?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正确理解在女职工三期內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法定情形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