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案情回顾:孟某于2014年2月到沈阳市某公司应聘为装卸工,当年8月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出具孟某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一份,其上写明:“兹证明孟某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装卸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2014年8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停发工资至今,以上内容真实无误,特此证明。”该公司又于当年11月出具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其上写明:“兹证明孟某系我单位员工,该员工自2014年2月至今在我单位担任装卸工职务,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需治疗,于2014年8月至今未再上班工作。依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误工期间工资。以上内容真实无误,特此证明。”孟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要求确认该单位与孟某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以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在该委受案范围为由,向孟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孟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经审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孟某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该款项已交付完毕。

  案例解读: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为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等。本案劳动者孟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工伤、进行伤残鉴定、要求工伤赔偿。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事实,可以基本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但根据双方陈述,特别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误工证明”和“收入情况证明”,可发现当事人双方均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孟某受该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按月领取工资。孟某所提供的劳动是该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