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一、农民工工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1]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所以农民工工伤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与之相对应,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而言,获得法律援助亦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非政府或者社会的恩赐。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为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他们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在“市场出效率,政府管公平,司法保公正”的制度安排下,法律援助因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体现宪政精神和司法正义,又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此,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应当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四统一”原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是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保障,是规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需要,是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机制。在有关管辖、公民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审查、法律援助的批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指派、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验收、归档等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体现“四统一”原则的要求。

  三、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受援人的主要义务是:

  (1)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取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