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老朱是绥中县殡仪馆的一名火化工,在殡仪馆工作了20年,但他仍然是一名“临时工”,每月400元工资。老朱一直担心被辞退,曾两次申请“转正”,但都没能获批。2007年9月20日,老朱担心的事儿终于来了。领导找到老朱称“你被解聘了,回家吧”,开出的条件是给他20个月工资作补偿,不享受其他待遇。当时,老朱61岁,已过了退休年龄。

  老朱不同意,自己干了20年,得享受退休待遇啊。但领导表示,老朱是临时工,不是正式的,所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老朱不服,前不久诉至绥中县法院讨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法院认为,从1986年开始,老朱虽然没有与殡仪馆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与殡仪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老朱应该享受退休待遇,殡仪馆没有为老朱上养老保险,老朱的退休待遇应该由殡仪馆解决。经法院调解,绥中县殡仪馆同意从2007年老朱被辞退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支付老朱500元退休金。

  律师:不能以“临时”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两者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葫芦岛市大潮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时间较短的所谓“临时工”,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依法也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缴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如果不能通过补交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退休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