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超市承包租赁柜台员工,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承包莒县某超市面食柜台经营期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执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企业)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当认定王某与莒县某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王某与莒县某超市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