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吗

  **房地产开发公司见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趋于饱和,于是决定在2011年2月将公司开发重点移向正在城市化改造的某二线城市。该二线城市的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的储备,向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由其负责征收某地段老旧小区的征收工作。该市建设委员会根据该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便授权由其负责该小区的征收工作。土地储备中心获得授权之后,便在该老旧小区的公告栏处发布了由其拟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本次征收活动的具体工作的征收公告。该小区的14户居民认为土地储备中心该事业单位既没有资格作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也没有权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由政府负责,并由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结合本案,土地储备中心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只是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因此它无法成为房屋征收部门,亦无发布征收决定的权限。另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的权力授予事业单位。

  附: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相比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