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服务年限如何认定

  一、法无明文规定,且不涉及

  《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相关国家规定也没有对普通岗位公务员做出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当时所报考的职位没有年限的要求,所以《公务员法》第一十三章第(一)款,与我不涉及。

  不可否认,个别特殊岗位公务员可能涉及最低服务年限,聘任制公务员也涉及合同期限,所以《公务员法》上才会提出这么一条。当初《公务员管理条例》也只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关于聘任公务服务期限:《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关于招录公告:《2012年朝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中关于年限的要求是: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9—2011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这里面只是说不达到年限不可以流动,也没有说不可以辞职。

  二、引用法规有误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视为国家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参考”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

  参见刑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性规定。

  本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宪法规定,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制定。

  2、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包括由国务院直接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包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应当注意,本条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不属于本法所指的国家规定。

  三、适用对象有误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我于2013年8月30日按期转为“公务员”,已经不是“新录用公务员”,所以不适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四、条文解释存疑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个解释存在分歧。

  对辞职的要求:《公务员法》提出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前提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与《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一)款,没有联系。

  对象:一个是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规定,一个是对“公务员”的规定。

  内容:一个任职的,一个是辞职的。

  效力:一个是部门规章,一个是国家规定。

  法规上面不存在一个字的漏洞,也没有一个字的多余。并没有说“公务员”从录用起必须服务满5年。只是字面上相近,就以此作为所谓的“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是望文生义,牵强附会,偷换概念。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后,才是“公务员”,也只有任职之后成为“公务员”身份了才有资格提出辞职,而“新录用公务员”只能是取消录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只有第四款可以关联到《公务员法》,也不存在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制订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规定》同时明确了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规定。对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