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江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高法〔2017〕108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省法院2017年6月23日第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正确实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赣高法[2017]108号,2017年6月27日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