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终身监禁的理解是如何的

  终身监禁的理解

  在语义理解上,终身监禁可以等同于无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其中,刑法第50条规定了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第81条规定了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为避免语义的重复以及刑法适用的混乱,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身监禁仅限于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可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并非增加了新的刑种,而是在原有的无期徒刑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执行方法而已。因此,与其说我国刑法确定了终身监禁,不如说我国刑法确定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可将我国的无期徒刑分为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刑法中,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并非适用于所有无期徒刑,而仅限于因为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且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并非必须适用,审判法官具有适用的选择权,其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

  终身监禁的大量运用源于对刑罚制度正当性和具体效果的反思。由于死刑的非人道性、不可恢复性以及预防犯罪威慑力的有限性等局限,废除或限制死刑成为当今刑法的主流思潮,且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终身监禁限制犯罪人重返社会、可能永久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很大程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终身监禁因为惩罚的严厉性而备受重视。死刑的废止和终身监禁的严厉性、有效性是终身监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

  尽管如此,终身监禁仍然受到一定质疑:第一,预防犯罪的效果。终身监禁对罪犯的特殊预防是外力强制的物理性预防,并未从根本上矫正犯罪人主观的再犯可能性。加之终身监禁并不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因此,在终身监禁的具体执行中,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关注极少。对于被判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终身监禁不仅无法激励犯罪人矫正的积极性,更阻碍或限制了犯罪人矫正的动力。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效果上,终身监禁不如死刑直接和绝对,但又并非必然高于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第二,经济成本。无论是否可以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都必然执行相当长的时间,加之罪犯与社会隔离,其对社会的贡献非常有限,这导致执行终身监禁需要更多的国家财政支出,经济成本高于死刑、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由于相对于死刑更加人道,而相对于非终身监禁和非监禁刑而言更能维持社会秩序,在协调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需求下,终身监禁得以大量运用,但也在质疑中不断调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