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量刑建议作为量刑请求权的表现形式,而量刑请求权(又叫做“求刑权”)与刑罚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探析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依据必然要从刑罚权入手。

  刑罚权作为国家权能之一,是指国家对犯罪实施刑罚惩罚的权力。马*昌教授认为:“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陈*良教授认为:“刑罚权是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可见,刑罚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2、它是惩罚权,是最严厉的强制权;

  3、针对对象是被依法确定为有罪的人。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刑罚权的完整体系。制刑权包括制定刑种权、修改刑种权、废止刑种权;量刑权包括判处刑罚的决定权、刑罚免除决定权、缓刑适用权;行刑权包括对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和监狱外执行的决定权、对服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决定权。至于求刑权,陈*良教授认为:“刑罚创制之后还要适用于一定的人。这就发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因此,量刑建议作为求刑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实现国家刑罚从创制、裁量到具体实施的重要环节。

  在刑罚权的归属方面,制刑权属于立法机关,量刑权和部分行刑权属于法院。陈*良教授认为,求刑权在古代社会往往属于被害人,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求刑权收归国家,并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表现为公诉的形式,因而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少数情况下,求刑权由个人行使,以自诉的形式出现,此时求刑权是个人权利,而不属于国家刑罚权的范畴。张明楷教授认为,求刑权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国家也将部分轻微犯罪的求刑权赋予被害人,这似乎说明求刑权不只是国家权能,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求刑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也无权提出刑事诉讼,在此意义上说,被害人的求刑权实质上也是国家权能。由此,量刑建议权属于国家权力,大多数情况下归属于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