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信诈骗的量刑

  对电诈犯罪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为诈骗者提供手机卡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意见还对金融机构等提出了“硬约束”,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