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整理如下:

  一、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

  未遂犯减少50%

  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减少20%

  重大立功减少20%--50%

  坦白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

  累犯增加10%--40%

  有劣迹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

  二、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10—12年

  强奸奸淫三人的10—12年

  当众强奸的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10—12年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6个月

  致1人重伤3—4年

  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一次3—5年

  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10—12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10—12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0—12年

  持枪抢劫10—12年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

  盗窃亲属财物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扇动群众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3—4年

  组织未成年人加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3—6个月

  情节严重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个月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人群加30%以下

  再犯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