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抢劫1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抢劫2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并根据下列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3)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以上的;

  (5)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

  (6)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持枪抢劫的;

  (9)推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致人重伤,每增加1级一般伤残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伤残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抢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抢劫数额不满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7)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