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首情节的法律应用

  被亲友“大义灭亲”捆绑送到司法机关属于自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自己已经被通缉了还能自首吗?

  根据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既然有了自动投案的情形,只要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成立自首。

  已经被抓了还能自首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甚至已经被宣判的人都有机会构成自首。这种情况之下,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行为的,才能以自首论。如果是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想被认定为自首,供述的罪行不仅要满足“未掌握”,更应该满足“不同种”。“未掌握”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何为“不同种”?举例子来讲,如果因为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被调查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曾经诈骗过他人的事实并且已经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这里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就属于“不同种”

  几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自己去自首,该注意什么吗?

  这种情况之下,要看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果不是主犯,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如果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具体的实务操作可看下文案例2。

  如实供述的过程中,没有交代全部的事实会被认定为自首吗?

  自动投案以后,构成自首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等事项。主要还应包括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以后的笔录多次反复,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同时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了解到,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实务中,被告人的自首与否的认定主要还是依据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