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逃期间见义勇为救助落水儿童行为人是否构成立功

  在逃期间见义勇为救助落水儿童行为人是否构成立功

  一般来说,在逃期间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不构成立功的。

  《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立功主要是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在押期间的立功表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刑,但逃亡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标准,目前国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无此方面的明文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张某最后在这一标准下被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依据的并不是见义勇为行为,而是根据他犯罪时的年龄。

  在逃期间,见义勇为拯救落水儿童可视为悔罪的表现,也是一种态度的证明,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