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犯放火罪可否适用缓刑

  一、犯放火罪能不能适用缓刑

  女子放火后离开现场

  聂某某与男子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10月,二人生育一女。2011年2月12日,聂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女儿上户口,并交纳每年2万元的保险费。2011年2月14日,没有得到王某某答复的聂某某携带5瓶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赶至王某某租住处阳台外,隔着防盗网将汽油倒在阳台内的摩托车、墙壁及木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聂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聂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犯放火罪可否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聂某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聂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聂某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聂某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另考虑到聂某某的犯罪情况,应对其接触被害人王某某进行限制。

  2011年5月27日,法院终审判决诉人聂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判决上诉人聂某某在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王某某。该案系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首次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二、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

  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所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