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诈保险车险如何减刑

  一、诈保险车险怎么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骗取保险如何定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车险为保险欺诈的高发区

  目前,在多重利益的驱动下,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欺瞒和诱骗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数据显示,车险乃保险欺诈的高发区。2015年上半年,业外保险诈骗司法案件数量共182起,同比上升38%,其中车险业外诈骗案件151起,占比高达83%。

  据相关人士指出,目前车险欺诈的手段主要有:制造虚假事故(未发生而进行索赔)、故意制造事故(有预谋地进行碰撞)、扩大损失(在真实事故损失的基础上增加未受损失的部分,以获取额外赔款)、虚构及篡改保险事故的要素(把酒驾、无证驾驶等不能赔偿的情节转换为可以赔偿的情况)等。

  而在车险欺诈案例中,以汽修厂为主导的诈骗已成为车险欺诈的主流,有的甚至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其中,驾驶员顶包案件多为机会型欺诈案件,多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找人顶包进行诈骗;而另一类以汽修厂、4S店或二手车行人员为主的车险欺诈已经发展成为职业型欺诈案件,多为团伙作案,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理赔材料进行诈骗。

  据了解,车险欺诈猖獗的根本原因,主要是车险欺诈巨大的获利和及过低的违法成本所致。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理赔事业部专家李*曾提到,“车险欺诈往往无本万利或者成本很低,获利可能较大,与此同时车险欺诈的惩处力度又较低,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保险欺诈定罪标准较为严格,很多欺诈案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因此很多被查实的欺诈案件往往判缓刑、罚金甚至免于起诉,有的甚至在派出所批评教育一番就了结,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使其抱有‘骗成了大获丰收、骗不成也没啥事’的心理,在获利高及成本又低的情况下,就导致了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的欺诈行为。”

  此外,有保险业内人指出,在车险欺诈惩罚力度较低的情况下,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工作又存在缺陷,当前,很多保险机构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内部管理不够严格规范,而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对于反欺诈工作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从而造成车险欺诈乘虚而入。

  目前,车险反欺诈数据处于报送阶段。保监会将实现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科学识别和防范车险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