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限制减刑吗

  2011年4月22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第50条做出了如下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其中第一款的规定,表明死刑缓期执行可以获得减刑的情形,是一般情况;第二款的规定旨在说明,在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严格适用第一款减刑的规定。限制的程度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我个人认为不应当理解为不适用减刑,只是实现的条件可能要更苛刻一些,减刑的时间会更长。但不排除实践中有可能法官不适用减刑的情况而导致罪犯终生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简单通俗的说,限制减刑就是——因为你的的判决里有“限制减刑”,在服刑时,同等条件下,别人可以减刑而你不能减。

  案例:2011年5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云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被告人冯-云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杭州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冯-云也成为浙江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杭州中院认为:冯-云因有*而与其妻感情纠葛,竟采用持刀捅刺数十刀的残忍手段杀死其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冯-云有*,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冯-云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冯-云的最高服刑年限:法官认为冯-云具备刑法50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但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认为不适用,不予减刑,冯-云将终生监禁。冯-云的最低服刑年限:法官认为冯-云具备刑法50条一款的减刑条件,根据第二款限制减刑的规定,减刑的时间滞后会很长,即使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最轻冯-云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加上减刑滞后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