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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人员不去报道会怎样

  假释人员不去报道会怎样

  杨某于1991年出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因在监狱表现较好,于2013年10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裁定予以假释。

  2013年11月,杨某到船山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并在河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但司法所反映,从入矫以来,杨某表现一般,工作也不稳定,没有做到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2014年11月,司法所通知其到所报到,该人员一直未到所,经数次联系发现杨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甚至停机状态。2015年1月,司法所冯*长多次与其家属联系,均表示没有杨某下落,同时也对杨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邻居作了书面调查,村民均表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由于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2月,船山区司法局向遂宁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建议对杨某的撤销假释。经过市司法局审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假释建议卷。

  《刑法》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假释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假释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假释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渎职犯罪、财产罪、杀伤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苏俄刑法中以其对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对假释适用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假释适用的范围。在中国,79刑法对于适用假释的对象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种类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于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罪除外)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新刑法对假释对象的明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