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有关期限对照表

  期限

  立案

  侦查

  2—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补充侦查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审查起诉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自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

  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说明: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计入与不计入审理期限列表

  不计入

  计入

  1、确定管辖。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表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4—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