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有哪些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有哪些内容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所谓领土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土,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背叛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由于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一章之首。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此外《刑法》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