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贩毒进看守所怎么处理

  贩毒进看守所怎么处理

  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进看守所后就会被羁押,在羁押期间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