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

  1、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2、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鉴定的定义

  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