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现哪些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出现哪些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调解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调解无法达成,或者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时交警部门会终止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

  在事故发生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但是当事人在交警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防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情形,当事人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一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二是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都可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