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死人,所需理赔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死人,所需理赔材料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亡)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提供下列手续:

  1、事故证明及赔偿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2、事故经过原件(由当事人书写)、出险通知书原件(被保险人应签章);

  3、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的经济赔偿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者的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处方、费用发票原件;

  5、住院治疗者的住院、诊断证明原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转诊病人附转诊单、手术病人附手术记录单、检查及化验报告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6、因伤误工者的误工证明原件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7、护理人员的护理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8、残疾者的伤残评定书,配置残疾用具的费用发票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书(均为原件);

  9、因伤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原件、销户证明原件;

  10、涉及被抚养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伤残(亡)者家庭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书;

  11、涉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需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12、涉及必要的营养费需治伤医院营养科证明原件及营养处方;涉及康复费、整容费,需治伤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治疗记录,治伤医院以外的康复费、整容费需正规康复、整容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和正式费用发票原件;

  13、交通费、住宿费需正式票据原件;

  14、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索赔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索赔材料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须加有出具单位或材料原件留存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