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违章一次记3分的情形

  一、交通违章一次记分3分的情形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违章记分的执行

  1、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2、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

  3、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