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哪些情况可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哪些情况可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哪些情况可协商处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警怎么处理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五)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