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咋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怎么调解

  1、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面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