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

  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