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搭同事顺风车上下班遇车祸,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吗

  搭同事顺风车上下班遇车祸,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吗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认可张师傅系在其承建的工地从事抹灰工作等事实,认定张师傅与建筑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张师傅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该事故中张师傅不承担责任,其受伤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张师傅家住万州区小周镇。2010年,他和妻子陈女士进万州城里打工,在城里租房居住。2012年4月,他到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抹灰工作。

  同年7月21日下班后,张师傅搭乘工友的摩托车,从工地上出发,准备回暂住地,不料工友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张师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万州区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大客车驾驶员分别承担这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师傅不承担责任。

  丈夫不幸身亡,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张师傅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属于工伤。

  [法律解读]

  这符合工伤认定

  对于建筑公司提出:张师傅非正常搭乘非营运车辆。法院认为,法律对工人上下班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建筑公司还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张师傅回家的必经路线,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以下情形都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