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调解一起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今年10月2日14时20分许,家住宁波市江东区黄鹂新村的李某驾驶浙B1F6XX轿车从象山返回宁波,在途经象西线41KM+245M(桥头胡乌石头路段)处时,车辆与我县梅林街道花山村应某驾驶的浙BEH7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客受伤。伤愈出院后,该事故各方当事人于10月29日一致要求常驻在桥头胡中队的宁海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于当天上午受理了这起事故,并组织双方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后进行了调解。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字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核算,在向各方当事人做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后,拟好《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本起事故的调解工作即告圆满结束。

  调解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对本次调解均表示满意,称人民司法调解进驻交警中队,使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简化了许多环节,让他们少跑了不少路,真正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工作方式。司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仅让调解工作在友好、平等的气氛中进行,同时也给各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法制课,增强了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