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哪些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哪些赔偿项目

  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北京城镇户口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如2013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0321元),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北京农村户口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如2013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18337元),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按照北京城镇户口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北京农村户口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四、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五、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八、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但也会有一定的范围。例如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大致在5-10万元。

  本赔偿标准是基于侵权人负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存在责任划分,就应依照相应比例分担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