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六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什么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