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返乡遇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返乡省亲遭车祸

  2009年2月6日,农历的正月十二。当天上午10时许,开县长沙镇一个小地名叫“川心店”的地方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辆车况不良的厢式大货车,因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而重达数十吨的大货车侧翻时,将一辆相对行驶的广东牌照的现代牌轿车砸中。本次事故造成轿车严重受损,轿车驾驶员魏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查明,轿车当时系正常行驶;而肇事大货车则存在超载、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在下坡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问题。同时,警方查明本案死者魏某长期在广东务工生活,事发时魏某系开着自己的私家车返乡省亲。

  魏某的意外身亡,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据悉,魏某此前在广东开过餐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其又在当地一家企业打工,收入不菲。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方也采取了积极的善后措施。如肇事车方先行赔偿了死者家属车辆损失费6.9万余元,并向死者家属借款4.5万元。

  赔偿标准起争议

  但最终,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还是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死者家属将肇事车一方起诉至开县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元。

  对于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均无太多的异议;但对死者魏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双方却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因为,原告方提出,死者生前一直在广东居住,有正当的生活来源,本案的相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广东的标准计算。但被告方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作为参照标准”,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重庆的标准计算。

  而记者了解到,广东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32.86元;而重庆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68元。因此,结合本案的情况看,仅仅是魏某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项,两个标准计算下来就相差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