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案例

  2006年10月河南一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经法院审理对方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有死者所在单位(单位

  是民办敬老院没有营业执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证明和工资表还有死者工资表上的签字和死者按的手印(只签了

  姓没写全名)还有辖区派出所的证明,都证明死者在本市工作生活两年以上。而洛阳市法院却以“工资表上没有死

  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虽然说明死者长期生活居住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否在该单位领取报酬”为理由以

  农村标准赔偿5万多元,与城镇标准相差12万左右。

  死者家属为打官司已花费6万元,最后却判下5万多元,死者家属失去了亲人,不但没有得到一分赔偿,还赔进去

  几万元钱,未免让人心寒。更有甚者,法院判下的5万多元赔偿金至今才执行到6千元(对方原是开公交汽车的

  出事后车已卖掉),法院还以对方无执行能力为由发下了“本次执行完结”通知书,以后便杳无音信。恳求有

  哪位认识河南省高院领导的朋友帮忙说句话,反映一下情况。

  本人对此事的几点看法:关于农民工在城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

  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

  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而本案中,受害人符合“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规定。

  洛阳市法院以“工资表上没有死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虽然说明死者长期生活居住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

  否在该单位领取报酬”为由不按城镇标准进行损害赔偿,显然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况且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签

  字的书面证明上明确显示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职务为服务员且月工资500员包吃住,

  年底有奖金。辖区派出所的证明,上明确显示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受害人家属和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