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07/2008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7]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75.07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41.13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352.64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00.6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8291.5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全省16583.001381.9266.06

  一、农、林、牧、渔业7878.00656.5031.38

  二、采矿业22091.001840.9288.00

  三、制造业16737.001394.7566.67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1536.001794.6785.79

  五、建筑业12299.001024.9248.99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17964.001497.0071.56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6807.002233.92106.78

  八、批发和零售业13061.001088.4252.03

  九、住宿和餐饮业11366.00947.1745.28

  十、金融业22747.001895.5890.61

  十一、房地产业14762.001230.1758.8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785.001398.7566.8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0046.00167.5079.8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285.00940.4244.9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777.001314.7562.85

  十六、教育17901.001491.7571.31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5483.001290.2561.6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740.001311.6762.70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364.001447.0069.17

  二十、国际组织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吉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285。52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