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发生后扣留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停运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行扣留他人车辆

  2009年4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事故编号为0913537的事故认定书,简要案情为2009年4月22日21时30分,王*保驾驶鄂S85278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石岩影剧院红绿灯处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与由唐*文驾驶的粤BP0612车辆(行驶方向自东向西)发生碰撞。碰撞部位:鄂585278车右侧油箱及保险杠。粤BP0612车车头损坏。交通事故无人受伤,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事故认定为王*保遇放行信号转弯未让直行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文无责任。2009年4月24日王*保向黄*民支付现金400元。因双方就粤BP0612车车辆修理费的给付产生纠纷,黄*民扣留王*保所有的鄂S85278车钥匙,并将车转移至其他场所停放。

  应当赔偿营运车辆损失

  黄*民所有的粤BP0612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黄*民理应并且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索赔。但黄*民在事故发生后缺乏任何法律依据强行扣留王*保所有的鄂S85278车,至今已长达170天。鄂S85278车为普通货运营运车辆,黄*民强行扣留鄂S85278车的行为已经给王*保造成营运车辆停驶损失。王*保因黄*民扣留鄂S85278车所造成停驶损失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年度即2008年度深圳市道路运输业国有同行业年平均收入23568元从事故发生的2009年4月22日计至本判决作出之日2009年10月9日为23568÷365×170=65.57×170=10976.90元。为避免损失扩大,黄*民并应立即向王*保返还鄂S85278车辆,所返还的鄂S85278车应保持黄*民扣留车辆时车辆原状。由于鄂S85278车车厢中装载有货物,且黄*民、王*保均在鄂S85278车车厢上加锁,黄*民于庭审中认可现鄂S85278车车厢上的两把锁仍完好无损。故黄*民在返还鄂S85278车时应当确保黄*民、王*保在鄂S85278车车厢上所加锁均完好无损。若鄂S85278车车厢上所加锁有损坏,车厢内所装载货物有损失,王*保可另行对此提起财产侵权诉讼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