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有什么不同

  一、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要约撤回如何区别要约撤销的详细解答。

  总之,在实践中,我们要牢牢记住,要约撤销是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在该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请求对方撤销,这时受要约人可以选择。而要约撤回,是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因此也不存在发生法律效力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