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股东承诺可代表公司承诺吗

  大股东承诺可代表公司承诺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所指对象不但包括现在所有的流通股股东,而且包括在承诺期内取得股权的流通股股东。在大股东作出正式承诺以后,即在大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未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即有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股价变化确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施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在股改中,大股东不践行承诺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受到损失的流通股股东可以以承诺人违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践行承诺的股东赔偿其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通常为大股东所控制,流通股股东因大股东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计算比较复杂,并且涉及人数众多。因此,建议流通股股东在权利被侵害之后,应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可联系其他流通股股东共同起诉,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