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

  一、医疗费用部分

  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Δ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二、伤残赔偿部分

  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三、如果死亡:

  丧葬费--受诉法院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四、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不能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非常复杂,最高院的解释背后更是包含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理,不同的案件计算也不一样,这里仅供大家参考,有兴趣的下好好研究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

  201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3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9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

  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数值(元)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380.86

  经济特区

  珠海

  25382.00

  汕头

  15178.59

  一般地区

  23897.80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7890.25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2806.54

  经济特区

  珠海

  20370.00

  汕头

  13218.23

  一般地区

  18489.53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515.58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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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一)

  农、林、牧、渔业

  12006

  (二)

  采矿业

  38661

  (三)

  制造业

  33449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98

  (五)

  建筑业

  29058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699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165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1810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4434

  (十)

  金融业

  91846

  (十一)

  房地产业

  34042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30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539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2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685

  (十六)

  教育

  34828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343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60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