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用概念及特点

  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强制取得相对人的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予以处置的行为称之为征用。集体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征用行为。

  对所有权的限制常常被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是随着所有权思想的变迁产生的。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个原则已经得到世界范围的承认和应用,而且已经作为所有权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的一个标志。根据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就不能将其所有权绝对地主张,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不能阻止正常的开发建设;同时,国家在立法时,在保证所有权人适当地自由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还要要求所有权人不得放任地随意行使其权利,而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为了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所有权人也就应当服从,但同时,国家的这种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公正补偿。

  集体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征用集体土地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用土地的前提。其次,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他们对外代表国家负责具体的工作。再者,征用土地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征用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需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他们必须服从。最后,征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适当的补偿。它与没收土地和征购土地不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有何区别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成为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